38.下列何者不是監察院的職權?
(A)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B)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C)提出對總統的糾正案
(D)對行政院及有關部會的行政違失提出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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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344), C(1266), D(85), E(0) #2464881
統計: A(198), B(344), C(1266), D(85), E(0) #2464881
詳解 (共 3 筆)
#4289914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其中「彈劾權、糾舉權」,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對人之監察)。
《憲法》第97條、《監察法》第24條規定,監察院還有「糾正權」,能就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議後,移送糾正案文予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對事之監察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4項規定,監察院得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監察院人員行使彈劾及糾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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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9921
彈劾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向懲戒法院提出。
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每案通知13人參加,其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
審查結果,如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得提請再審查,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其違法或失職行為涉及刑事者,並應逕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
懲戒法院於收到被彈劾人員答辯時,應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原提案委員如有意見,應於10日內提出,轉送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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