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有關現行戶籍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B)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逕行辦理
(C)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仍應為出生登記
(D)結婚證明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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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896), C(164), D(68), E(0) #816805
統計: A(34), B(896), C(164), D(68), E(0) #816805
詳解 (共 3 筆)
#1076862
戶籍法地5條規定,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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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728
戶籍法 第 66-1 條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
、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
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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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321
D→戶籍法§10,已於104.01.21修法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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