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釋疑 第 38 題:【考生號碼: 83968 提】 1.釋義: (1)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之人民,有權請求國家賠償。釋字第477 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未能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之人民,係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若仍適用該條例上開規定,僅對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喪失人身自由者予以賠償,反足以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七條有所牴觸。是凡屬上開漏未規定之情形,均得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釋字第477 號解釋文第2 段)。 (2)刑事補償法立法通過後,第1 條雖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惟第37 條亦規定:「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並未限制有答案選項(C)之情形時,不得請求國家賠償,從而,選項(C)之論述係屬正確。故本題維持原公布答案(ABCD)。 2.決議:故本題原公布答案( A B C D )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