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 49 條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
38.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備抵呆帳應於下列何項限度內估列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