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下列哪一單位於同一期間、同 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之計算。
(A)原事業單位
(B)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
(C)受工作場所負 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D)已解除承攬合約之承攬商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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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1), C(59), D(1360), E(0) #1877772

詳解 (共 1 筆)

#3013165
第3-2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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