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對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應予以優待。請問:下列何者非屬自來水法施行
細則所規定公共用水之範疇?
(A)公園綠地用地之用水
(B)清洗馬路街道之用水
(C)清潔公共廁所之用水
(D)市政相關機關之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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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6), C(26), D(321), E(0) #1988770
統計: A(17), B(26), C(26), D(321), E(0) #1988770
詳解 (共 1 筆)
#3772282
自來水法 第 67 條
自來水事業對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對其他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應予以優待;其優待辦法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第 10 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時消防用水。
二、消防機關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機關列管檢查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籌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
用水。
四、平時消防演習、試車及檢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共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洗街、灑水、防疫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二、公園綠地用水:包括綠地、行道樹、水池及其他有關公園綠地所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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