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 或其他設備。其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 補償。前述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請問下列何 者,不能依上述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A)自來水事業
(B)土地所有權人
(C)質權人
(D)使用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 B(24), C(408), D(30), E(0) #1779943

詳解 (共 2 筆)

#3198048
自來水法第第五十三條(損害補償及爭議處理...
(共 2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082416
第 53 條前條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擇...
(共 2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