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自來水法規定,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
或其他設備。其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
補償。前述之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請問下列何
者,不能依上述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A)自來水事業
(B)土地所有權人
(C)質權人
(D)使用人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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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第五十三條(損害補償及爭議處理...
未解鎖
第 53 條前條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