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個案尋求諮商的主訴議題是他受不了同性戀,認為同志是病態,應該全部被矯正,如果不能矯正,就應該將
他們隔離。下列諮商心理師的反應,何者最符合諮商倫理?
(A)提供資料給個案,讓其知道改變性傾向的策略是無效,甚至有害
(B)直接跟個案說同志是時代趨勢,請他接受
(C)邀請個案接觸同志社群,打破刻板印象
(D)因為無法認同個案的價值觀,所以轉介個案接受他人的諮商
統計: A(359), B(2), C(217), D(191), E(0) #3285407
詳解 (共 4 筆)
✅ 正確選項 (A):
提供資料給個案,讓其知道改變性傾向的策略是無效,甚至有害
這是最符合專業倫理與實證基礎的回應,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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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學實證為依據:
諮商心理師的專業責任是根據實證知識與倫理原則行事。現有大量研究與專業組織(如 APA、TAPA)都已明確指出:「性傾向改變治療(conversion therapy)」不但無效,還可能造成嚴重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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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與澄清偏誤觀念:
面對個案對同志的負面偏見,心理師可以溫和且專業地提供資訊與教育,引導其思考與理解,而不是責備或強迫改變價值觀。 -
保持治療關係與尊重自主性:
此方式不強加心理師的價值觀,而是提供個案必要資訊,使其做出更知情、健康的決定。
❌ 其他選項解析
(B) 直接跟個案說同志是時代趨勢,請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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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強迫接受某種價值觀,忽略個案的認知與情緒狀態,容易激發抗拒,破壞治療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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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違失:缺乏同理與尊重個案主體性,也容易變成價值灌輸。
(C) 邀請個案接觸同志社群,打破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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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這種做法可能過於冒進,在個案尚未準備好之前強行安排接觸,可能會引起焦慮、防衛,甚至中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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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疑慮:欠缺個案同意與合作,未考慮個案的治療節奏與心理狀態。
(D) 因為無法認同個案的價值觀,所以轉介個案接受他人的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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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除非心理師的價值觀已嚴重影響到治療效能,否則不應倉促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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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違失:轉介應以「無法提供有效服務」為理由,而非單純「價值觀不合」。這可能是心理師逃避困難議題的表現。
(A) ✅ 最符合諮商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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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諮商倫理守則》與《心理相關專業倫理準則》,心理師有責任提供正確、科學、實證支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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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並非精神疾病與異常行為,無法透過治療改變,也不需改變;所謂的「轉化治療」已被美國心理學會、台灣心理學會等明令禁用,且證據顯示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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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個案出現明顯的偏見或錯誤認知時,心理師應溫和但明確釐清事實,並以客觀資料對話,是專業責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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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這樣的方式沒有企圖改變個案價值觀,只是提供他做判斷的知識,符合「建立知情自主」原則。
(B) ❌ 不當命令式/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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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接受」這種口吻是帶有命令與價值施加的姿態,已超出同理與專業中立角色,容易引起個案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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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接受某價值觀=違反「尊重個案價值」(autonomy)的倫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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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提供資訊,這是一種「灌輸」,不符諮商精神。
(C) ❌ 意圖操弄價值改變,尊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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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出發點良善,想幫助個案轉變刻板印象,但「邀請接觸同志社群」這個做法,其實是在沒經過價值探索前就預設個案需改變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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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說教」、「導正」風險,侵犯個案的價值自主權,也容易引發抗拒或中止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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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式需在諮商關係建立並對話後,且個案已有意願探索時才可能適用,初次反應如此操作,倫理上是超前的。
(D) ❌ 貿然轉介,違反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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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心理師因自身價值觀明顯無法提供不中立服務,否則不能因為「理念不同」就轉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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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然轉介可能被視為「價值歧視」(不認同而拒諮),違反接納與同理的倫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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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作法是先建立關係、提供資訊與價值澄清後,再根據最佳利益考量是否適合轉介。
✅ 總結:為什麼是 A?
| 原因類別 | 說明 |
|---|---|
| ✅ 符合事實 | 提供與性傾向相關的正確資料 |
| ✅ 專業中立 | 沒強迫改變個案價值,只做資訊釐清工作 |
| ✅ 尊重知情自主 | 提升個案判斷與決定能力,而非說服與教育 |
| ✅ 倫理符合 | 尊重個案價值、促進知識、避免傷害、提供正確資訊 |
選 (C) 是出於善意沒錯,但在倫理與專業判準上,「直接行動導向的價值改變建議」比「提供中立正確資訊、讓個案自己探索」更不恰當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