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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2004司法考试(卷二)#11194 |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2004司法考试(卷二)#11194

年份:93年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38.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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