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民法有關期限限制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共有之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B)共有之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
(C)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D)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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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0), C(369), D(28), E(0) #911034
統計: A(51), B(30), C(369), D(28), E(0) #911034
詳解 (共 3 筆)
#1134567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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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023
民法
第823條
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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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899
民法
第850-1條
Ⅰ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Ⅱ【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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