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看不懂
甲男未滿18歲
不管法代同意與否依法就是不能結婚
既然不能結婚,何來得撤銷?
舊的民法採儀式主義
合法要件為:2位以上證人+公開儀式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然會有男未滿18歲 女未滿16歲而成功結婚的問題
,當然也會有"得撤銷"的情形。
而現行民法採登記主義
合法要件為:2位以上證人+書面登記
這樣的情況下,在男未滿18歲 女未滿16歲的情況下,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時當然不能結婚(人員審核時就被擋掉了),自然也不會有"得撤銷"之情形
其實那是為了配合舊制度(儀式婚)的,只是在修法後沒改掉而已
迷惑了!
去問補習班老師,答案是得撤銷
我問說是設定他登記結婚嗎?
他給我回答說"是"
【已刪除】38.甲男年僅17 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結婚,其婚姻之效力如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