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有關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之期限,何者為非?(A)每年之運轉、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監測年報,於當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B)每月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量、產生量或貯存量等報告,於次月月底前提出。(C)每季之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於當季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出。(D)發生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外 之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於事件發現時起四小時內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