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15 條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 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 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38. 依據家庭教育法規定,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