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8.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