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個案記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有類似誤診的法律糾紛時,個案記錄可能就是一個很重要的物證
(B)個案記錄的撰寫,宜用「症狀取向」來書寫
(C)個案記錄可作為健康保險申請給付的證明
(D)接受督導時所用的歷程記錄式記錄,即可用為機構的正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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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8), C(28), D(55), E(0) #157730

詳解 (共 1 筆)

#246779

撰寫個案記錄的原則如下:

1.    採用第三人稱撰寫

2.    內容要簡潔扼要

3.    採用事實或症狀取向

4.    避免將重要他人的資料寫進去

5.    適當的註明資料來源

 

個案記錄的管理:

1.    一般資料的保存年限通常是十年,重要的資料則永久保存。

2.    平常,工作人員要養成當天的記錄當天撰寫完畢並歸檔的習慣。

3.    工作人員也要盡量避免在個案出入的場所撰寫個案記錄,如果工作人員沒有自己的辦公桌,機構可以考慮在檔案室放置辦公桌,方便工作人員做個案記錄。

4.    機構應有專人負責個案記錄的管理,通常由督導或組長擔任。

5.    除非獲得督導或組長的同意,實習生、義工,以及不是個案的直接照顧者等,不應該接觸或閱讀個案記錄。

6.    除非因為緊急需要,或獲得個案及質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工作人員不可以將個案的資料告訴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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