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民法第 827 條規定之公同共有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請問下列何者非公同共有財產?
(A)合夥財產
(B)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C)繼承之遺產
(D)夫妻共同財產制之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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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466), C(146), D(114), E(0) #3003196

詳解 (共 5 筆)

#5628711
(B)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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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以外的地方,可能會有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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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259
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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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1.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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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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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關係的成立及種類

 

依法律規定:

繼承。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依法律行為:

合夥契約。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如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依習慣:

祭田。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族人處分祭田,以共有物之常規言之,固當以得族人全體之同意為有效,惟依族中特定之規約,各房房長可以代理該房以為處分者,自亦應認為有效。」

祀產。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473號判例:「合族共有之祀產,原則上固須族人全體之同意,方能處分,惟依該處慣例,可由各房房長或多數族人議決代為處分時,亦不能謂為無效。」

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因祭祀公業無法人格、無權利能力,故祭祀公業財產為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不過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已有法人格,則財產即為祭祀公業所有。

同鄉會館。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96號判例:「訟爭基地既係兩廣旅臺人士損贈與兩廣會館,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兩廣會館,而兩廣會館又係兩廣旅臺多數同鄉所組織,並非限於少數捐資設立人為其構成分子,則兩廣會館縱經解散,而其財產仍應歸屬於兩廣旅臺多數同鄉所共有,自不能仍由少數捐資設立人取得其所有權。」

家產。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台灣之家產自清朝以降即屬父祖子孫所構成家屬之公同共有,日本割據後,社會制度並未立即改變,仍然維持家產制度。關於家產分析,通常以鬮分方法為之,故通稱為鬮分,本質上與共有物分割相同,鬮分之效果在於終止共有關係,使各繼承人就其應得部分成為單獨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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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規定:繼承。民法第1151條:「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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