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當經由港口國監督之備忘錄簽署國之其他港口國當局,與其他合作之區域性備忘錄簽署國
之港口當局,在多少月前,檢查過的船舶應避免再次檢查,以免造成船舶營運困擾?
(A) 3
(B) 4
(C) 5
(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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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9), C(38), D(380), E(0) #3033318
統計: A(271), B(9), C(38), D(380), E(0) #3033318
詳解 (共 2 筆)
#7315004
當船舶已在某一港口國監督(PSC)備忘錄簽署國接受檢查後,
其他簽署國或合作區域的港口當局在 6 個月內應避免再次檢查,
以免對船舶正常營運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其他簽署國或合作區域的港口當局在 6 個月內應避免再次檢查,
以免對船舶正常營運造成不必要的干擾。
但若有以下情況,仍可能再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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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顯缺失(clear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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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安全或污染相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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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風險等級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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