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時,請問申報時該 「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下列何種金額?
(A)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B)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金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C)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D)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金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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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 C(6), D(7), E(0) #2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