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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人員◆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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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2012-第1次第二節#8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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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1年 - 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2012-第1次第二節#83473 |
科目:
債券人員◆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1年 - 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2012-第1次第二節#83473
年份:
101年
科目:
債券人員◆債券市場理論與實務(含債券法規)
38.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時,請問申報時該 「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下列何種金額?
(A)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B)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金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C)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D)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金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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