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A)告知訴訟 (B)天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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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lene Kuo 國一下 (2012/11/16)
ACD皆是中斷事由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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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npingoffice 國三下 (2013/12/16)
第 130 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現行法條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