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已刪除】35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得在自治條例中規定處以行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