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事項應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不得委由命令定之? ..-阿摩線上測驗
4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4/1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0 號 解釋爭點 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 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 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 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看完整內容 |
6F 邱立安 大二上 (2017/03/01)
解釋字號釋字第 53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0年12月14日解釋爭點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