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多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