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二 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
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
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
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
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
郵政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1 條 1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2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3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4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郵務營業規章 > 第二章 基本郵件業務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幾公斤? (A)一公斤(B)二公斤(C)三公斤(D)四公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