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關於物之扣留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B)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扣留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逾30日
(C)對物進行扣留,最久不得超過10日
(D)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非經檢察官許可,不得扣留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四無君 高二下 (2013/10/25)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Nike of Samot 國二上 (2016/04/07)

行政執行法 38條 是針對未來預防危害之必要

行政罰法40條 是針對過去違法之調查

8F
Lan 高三下 (2016/05/27)
扣留基本上先以30日,若原因未消失而需要繼續才再加兩個月
9F
蜻蛉 高三下 (2017/05/30)

行政執行法 本題解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下列關於物之扣留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