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覆議,
仍維持原決議,再請上級政府協商。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 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7 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第 35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