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有名貴跑車一輛,借給好友乙使用,乙於經過十字路口時因打手機簡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酒醉駕車闖紅燈的丙相撞,乙當場死亡,甲車亦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若向丙請求該車之損害賠償,丙不得主張甲就該車投有保險,應扣除保險金
(B)乙及丙對甲汽車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C)乙之母向丙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時,丙得主張因乙目前仍在就學,應扣除乙就學期間乙母原本需為乙支出之扶養費
(D)乙之母向丙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請求時,丙得主張因乙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豆漿大帝 小五下 (2018/07/31)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決...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5F
宗主是我 大三上 (2023/07/17)
我們老師就說過他一個案子
未成年騎車被撞死
對方說因為未成年死亡,他到成年前的錢都省下來了所以主張抵銷
還真的有人這樣幹
6F
宗主是我 大三上 (2023/07/17)

A選項解釋





損益相抵,指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例如計程車遭竊,被害人固得請求營業上的損失,但應扣除該車毋庸供營業用所節省的費用。

損益相抵為損害賠償的一大法則。
損害賠償的目的,雖在排除損害,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同一狀態,然非在使被害人因此而受不當的利益,故如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時,即應由損害額中扣除利益額,以其餘額為請求的賠償額。

不應扣除的,例如因侵權行為(如遭車禍)而得請領的保險金。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

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不生損益相抵問題(68台上42)。
7F
Riley 大一上 (2023/07/31)
(1)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指出,保險金給付的目的在保護受害人而非使加害人得利,故除保險代位關係外,加害人不得主張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將損害賠償額扣除保險金。故(A)選項敘述正確。

(2)依司法院66年例變字第1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判例之意旨,共同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故過失亦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題示,甲得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請求乙、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B)選項之敘述正確。

(3)依照最高法院92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未成年子女被不法侵害致死時,其父母因此節省支出之扶養費依照社會通念不得認為係受有利益,故加害人之損害賠償不得請求扣除父母減少支出之扶養費用,故本題應選(C)。

(4)依照最高法院73年台再字182號判例見解,間接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為固有權,但基於公平原則仍應承擔直接被害人之與有過失。故丙得主張乙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責任,(D)選項敘述正確。

甲有名貴跑車一輛,借給好友乙使用,乙於經過十字路口時因打手機簡訊未注意車前狀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