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3項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
21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 (A)處(B)局 (C)科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