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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縣人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副縣長由縣長提名,經縣議會通過後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B)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得增置副縣長一人
(C)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長辭職時,隨同離職
(D)人事主管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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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Hu 大一下 (2013/05/15)
副縣長由縣長任.....看完整詳解
2F
林維晨 高二下 (2013/06/17)
不用經議會!!
3F
心願成就 ★ 莫忘初衷 大四下 (2013/12/10)

地方制度法 § 56

4F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 大一下 (2020/05/03)

(A)副縣長由縣長提名,經縣議會通過後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B)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得增置副縣長一人
(C)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長辭職時,隨同離職
(D)人事主管應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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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縣人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副縣長由縣長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