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縣人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副縣長由縣長提..-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
4F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 大一下 (2020/05/03)
(A)副縣長由縣長提名,經縣議會通過後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