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這是子女的個人權利 非關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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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下列親屬法之規定中,何者非因落實男女平等而修正?(A)夫妻住所地之設立(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