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警政署制定「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劃」內容中何者是偵查方向績效評比項目? ..-阿摩線上測驗
1F N/A 國二上 (2012/12/06)
雖然本題公佈答案為B,然而,依據「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畫」(九十七年版)規定:防治治安人口再犯、防處少年事件、查察銷贓場所、取締職業賭場,均屬於預防方向績效評比項目。因此,本題應該沒有正確答案。以下摘要本執行計畫的相關重點: 陸、預防犯罪工作項目與執行要領 一、工作項目 以犯罪學之預防犯罪理論為基礎,將預防犯罪概分為三大面向,即被害預防、情境預防及再犯預防,找出犯罪發生之因素,在未發生犯罪前予以改善消除,以減少犯罪之發生,預防民眾被害至最低程度;針對犯罪情境設計預防作為,同時辨識潛在犯罪者,並在其犯罪活動發生前予以干預,使其不敢犯罪;對已發生犯罪行為之犯罪者施以輔導及矯治,進行注意監控,使其不再犯... 查看完整內容 雖然本題公佈答案為B,然而,依據「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畫」(九十七年版)規定:防治治安人口再犯、防處少年事件、查察銷贓場所、取締職業賭場,均屬於預防方向績效評比項目。因此,本題應該沒有正確答案。以下摘要本執行計畫的相關重點: 陸、預防犯罪工作項目與執行要領 一、工作項目 以犯罪學之預防犯罪理論為基礎,將預防犯罪概分為三大面向,即被害預防、情境預防及再犯預防,找出犯罪發生之因素,在未發生犯罪前予以改善消除,以減少犯罪之發生,預防民眾被害至最低程度;針對犯罪情境設計預防作為,同時辨識潛在犯罪者,並在其犯罪活動發生前予以干預,使其不敢犯罪;對已發生犯罪行為之犯罪者施以輔導及矯治,進行注意監控,使其不再犯罪。預防犯罪事涉家庭功能、學校教育、社會結構、法律制度等層面,惟就警察業務職掌可區分工作項目為三大主軸—(一)全般刑案預防。(二)防處少年事件。(三)婦幼人身安全。 二、執行要領 (一)全般刑案預防 1、被害預防—全面提升犯罪預防意識,建立治安預警機制,健全預防犯罪組織,以預防民眾被害。 2、情境預防—環境設計防範犯罪,犯罪空間調查,維護生活空間之安全,推動警民治安聯防,改善治安顧慮場所,建構安全生活空間。 3、再犯預防—淨化犯罪空間,積極查捕逃犯,加強取締職業賭場,落實防制治安人口再犯作為。 (二)防處少年事件 1、一般預防—落實執行保護查察,機先防制校園事件,結合學校、教育主管機關全面灌輸法令常識,預防少年發生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並落實防制少年被害作為。 2、特別預防—取締易衍生少年偏差行為之場所,協尋中輟失蹤學生,提供轉介輔導、安置或救助服務,預防少年發生虞犯行為。 3、再犯預防—追蹤輔導虞犯及觸犯刑罰法律少年,預防再發生偏差行為。 (三)婦幼人身安全 1、被害預防:提升專責人員之專業素養,強化婦幼安全工作能量,建構婦幼安全服務網絡,全面保護婦幼安全。 2、情境預防:分析消除婦幼被害因素,提供安全生活空間,密切結合婦幼安全保護網絡,周密規劃安全措施,預防二度傷害或重複被害。 3、再犯預防:落實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少年性交易及兒童保護等案件之查處,有效約制、監控加害人,預防再犯。 三、執行成效評鑑 (一)評鑑項目 1、全般刑案預防: (1)預防犯罪宣導。(2)建構預防犯罪機制。(3)金融機構安全維護。(4)強化刑事責任區工作。(5)執行查贓作業。(6)防制治安人口再犯。(7)出矯治機構毒品人口調驗工作。(8)積極查捕逃犯作為。(9)加強取締職業性賭場作為。 2、防處少年事件: (1)策略評鑑:分策訂執行計畫、保護查察、維護校園安全、列冊查訪、預防犯罪宣導等五項書面評鑑。(2)成效評鑑:分勸導取締少年不良行為、查獲少年虞犯行為、查獲違反少年(兒童)福利法或菸害防制法案件、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防處少年與刑事相牽連案件、其他少年重點偵防工作核分評鑑。 3、婦幼人身安全: (1)婦幼安全工作整備及訓練。(2)婦幼被害防治。(3)性侵害防治(含性騷擾防治)。(4)家庭暴力防治。(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含網路色情犯罪、人口販賣防制)。(6)兒童保護。 柒、偵查犯罪工作項目與執行要領 一、工作項目 (一)偵破刑案。(二)檢肅非法槍彈。(三)檢肅毒品。 二、執行要領 (一)刑案等級區分 1、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A、故意殺人案件(不含過失致死)。B、強盜案件(含海盜及盜匪罪)。C、搶奪案件。 D、擄人勒贖案件。E、強制性交案件。F、恐嚇取財(係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爆炸等手段恐嚇勒索財物者)。 G、重傷害(含傷害致死)。 (2)重大竊盜案件:A、失竊物總值五十萬元以上竊案。B、竊盜保險箱、櫃內之財物總值十萬元以上竊案。C、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上、交通上、學術上之重要設施、器材。D、被竊人係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E、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與社會安全情節重大之竊案。 (3)汽車失竊案件。 2、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2)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3)新發現之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刑案。 (二)偵查權責 l、普通刑案:由分局負責偵辦,並得報請該管警察局支援。 2、重大刑案:由分局負責偵辦,必要時並報告刑警(大)隊支援偵辦,如案件跨越縣、市地區者,得由刑警(大)隊長報請刑事警察局協調支援偵辦。 3、特殊刑案:由警察局刑警(大)隊負責偵辦,並得請求刑事警察局支援偵辦。 4、案情複雜或牽連廣泛案件,刑事警察局得不待申請支援直接偵辦,以期運用警察整體力量全面進行偵查工作。 5、刑事警察局應隨時瞭解全般犯罪狀況,並主動指導、支援各警察局刑警(大)隊偵查工作之進行。 6、福建省金門、連江縣警察局轄內之重大或特殊刑案得逕報刑事警察局支援偵辦。 (三)受理 l、電話報案:(l)宣導民眾利用「一一O」報案系統時,由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接受報案。(2)各級警察機關均應接受電話報案並逐級報告。 2、當面報案:(l)各級警察機關接受民眾當面報案,應立即處理。(2)接受報案如非本單位管轄,亦應即時作適當處置,並通知管轄單位。 3、受理報案應恪遵署頒「警察偵查犯罪規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及「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通報 l、受理報案後應即報告主管(官)。 2、重大刑案(汽車竊盜案件除外)應即由分局通報警察局,警察局、專業警察單位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處理。 3、除重大刑案外,下列案件因其犯罪情勢嚴重且影響社會治安層面深遠之案件,仍應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以利掌握管制: (1)槍擊案件(無論對人、物、場所之既遂、未遂)。 (2)縱火案件。 (3)緝獲毒品案件。 A、緝獲走私毒品(含製造原料)之案件。 B、緝獲栽種罌粟、大麻之案件。 C、緝獲非法製造毒品工廠。 D、緝獲第一級毒品數量達一公斤以上,第二、三級毒品數量達十公斤以上之案件。 (4)緝(拾)獲非法槍彈案件。 (5)偵辦幼童行方不明案件。 (6)其他經本署認定通函應行傳真通報之案件。 4、報告程序應依「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辦理通報。 (五)偵查要領 l、迅速派遣組合警力攔截圍捕。 2、派遣刑事組合警力即刻前往調查處理。 3、現場應依規定調查蒐證處理(參照署頒刑事鑑識規範)。 4、案情重大或現場勘察不易之案件,即刻請求上級支援偵辦。 5、發現有組織、有武器之暴力性犯罪,應派遣特勤警力前往圍捕。 6、未能立即偵破之重大、特殊案件,應列入管制組成專案小組,深入偵查,以期儘速破案。 7、如有重要人犯、車輛逃逸,應即通報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並聯繫有關單位相互支援,緝犯追贓,構成地區與全國警網,圍捕攔截,必要時依本署函頒「內政部警政署警用直昇機申請審查作業規定」向空中警察隊申請支援。 8、受請求支援之單位未立即出動攔截者,應視情節懲處。 四、評鑑原則 (一)有破案即有績效。 (二)立即偵破優於偵查偵破。 (三)提供線索通報他單位偵破之單位績效相同。 (四)販賣及製造槍砲案件加重其績效核計。 (五)查獲用為犯罪工具之槍彈,依查獲數量在偵破績效之外,另核加查獲槍彈績效。 (六)偵破各類案件(含專案期間),如有特別重大、輿論轟動、績效卓著、對社會治安、提升警譽具有特殊貢獻者,除原有配分外,得於一個月內檢附全案偵辦相關資料,報本署予以個案核定配分。 (七)匿報、虛報及遲報刑案者,扣減其團體總積分。 匿報、虛報及遲報刑案認定標準: l、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者視為匿報: A、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亦不填輸刑案紀錄資料者。 B、發生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但經發現未填輸刑案紀錄資料者。 2、虛報: 陳報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3、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者,視為遲報: A、逾二小時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暨勤務指揮中心者。 B、逾四十八小時填輸刑案紀錄資料者。 C、雖按時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暨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輸刑案紀錄資料,或雖按時填輸刑案紀錄資料,但未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暨勤務指揮中心。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本署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但逾四十八小時以上填輸刑案紀錄資料者。 (八)有關匿報、遲報、虛報刑案之行政責任,悉依本署函頒「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懲處標準辦理。 五、評鑑方式 (一)以每一年為一期(每年一月至十二月)評鑑一次。 (二)各單位每期工作績效和與前三年之工作基準分和自行評鑑,以達成率百分比計算。 (三)依「偵查犯罪績效配分標準表」(附件十二)核算各單位每期偵查工作績效總積分。 (四)偵查績效評鑑等第區分為特優、優等、甲、乙、丙、丁、戊等七個層次 捌、刑案統計分析 一、執行要領 (一)迅述詳實填輸刑案紀錄資料 1、破獲刑案或轄內發生刑案時,應自破獲移送或受理民眾告訴、告發、嫌疑人自首或勤務中發現本轄犯罪後四十八小時內完成填報及輸入刑案紀錄。 2、各級警察機關主官(管)應督導所屬人員依規定詳實填輸刑案紀錄資料,杜絕遲、虛、匿報情事。 3、刑案發生及破獲之認定與計算標準,依照附件十四辦理。 (二)發破案類不符、發生地爭(異)議及其他疑義與錯誤之處理 1、各級警察機關破獲刑案之案類如與發生不符合時,由破獲單位以破獲案類為準,辦理填輸,逕予更正原建發生案類,並線上通報發生地警察機關,同時副知其直接上級警察機關備查。 2、各級警察機關接獲線上通知,對發破案類不符、發生地爭(異)議或其他疑義事項,如有不同意見,應於三日內,分別依下列情形,按行政程序,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行文報請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裁處,逾期不予受理: (1)屬同市、縣(市)警察局者,函報警察局裁處,並副知相關警察機關。 (2)臺灣省內屬不同縣市警察局者,函報警政署(刑事局)裁處,並副知相關警察機關。 (3)屬不同省市警察局及金門縣警察局與連江縣警察局之間,函報警政署(刑事局)裁處,並副知相關警察機關。 (4)刑事以外之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開各目之規定辦理。 (5)第一細目至第四細目之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應將裁處結果書面通知各相關警察機關,如須更正,應即作線上更正,同時線上通報各相關警察機關。 3、各級警察機關填輸發生、破獲紀錄,如發現錯誤(或不符)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更正: (1)在完成輸入建檔前,由負責填輸之警察機關自行更正。 (2)在完成輸入建檔後之七日(含七日)以內者,由負責填輸之警察機關自行線上更正,並線上通報直接上級警察機關。 (3)在完成輸入建檔後七日(不含七日)者,原負責填輸之警察機關應書面敘明理由,函報由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於二個月以內(含二個月最多六十二日)辦理線上更正,並線上副知原報警察機關及通報直接再上級警察機關。 (4)在完成輸入建檔後超過二個月(不含二個月)者,原負責填輸之警察機關應書面敘明理由,統依行政程序函報或層報警政署(刑事局)辦理更正,並通報相關警察機關。 (5)第一細目至第四細目如係原紀錄表填寫錯誤,應先更正書面錯誤(或不符),再依前揭各目規定辦理線上更正建檔資料。 (三)紀錄資料之運用│統計分析 1、刑事局彙集各警察機關線上填輸之刑案紀錄,加以審核建立完備犯罪資料檔案,針對全國或各地區偵查犯罪情況及辦案績效,作不定期之統計分析,於線上提供即時或批次查詢運用,並每年編印「臺閩刑案統計」分送有關機構參考研究。各警察機關並得就本轄填輸部分自行比照辦理。 2、統計分析週期 (1)月報│以一月為期。(2)季報│以三月為期。(3)年報│以一年為期。(4)其他│視業務需要作不定期統計分析。 3、統計項目 (1)發生數。(2)破獲數。(3)破獲率。(4)破獲本轄積案。(5)破他轄數。(6)未破數。(7)與去年同期或上期比較。 4、分析項目 (1)案類。(2)犯罪方式、時間、場所、地區及嫌疑人年齡、性別、職業、教育程度等。(3)偵破方式。 5、統計分析方法 (1)實際數│以發生、破獲之時間為準,即本期(本轄)期間內實際發生及破獲之刑案數,通常作為判斷本期治安狀況良窳之指標: A、刑案發生數之計算以本期(本轄)實際發生為準,本期(本轄)以前發生之案件不算在內。 B、犯罪率(或稱刑案發生率)之計算,係以每一萬人口計算本期(本轄)實際刑案之發生件數。 C、破獲數之計算(含自破本轄與他破本轄案件),應以本期為準,即指破本期內(本轄)實際發生之案件;至破獲本期以前(本轄)發生之案件,則列計為破獲積案。 D、破獲率之計算,以各該轄本期實際發生件數與已破之件數(含自破與他破)計算其百分比,作為破獲率。 E、增減以百分比(點)計算(本期與去年同期或上期比較) F、期間資料係以各該當月實際發破數相加,不含逾月遲補報數,俟年終總整理後再將逾月遲補報資料依其實際發生、破獲時間歸併之。 (2)處理數│以警察機關受(處)理之時間為準,即本期期間內警察機關受(處)理之刑案數,通常用以顯示本期各警察機關受(處)理犯罪情形及偵辦刑事案件之績效成果: A、刑案發生數之計算,以本期受處理發生為準,本期以前發生之案件亦算在內。 B、犯罪率(或稱刑案發生率)之計算,係以每一萬人口計算本期受(處)理刑案之發生件數。 C、破獲數之計算(含自破本轄與破他轄案件),應以本期受處理破獲為準,即本期破獲本轄及他轄(受)處理之發生件數。 D、破獲率之計算,以各該轄本期受(處)理發生件數與已破獲件數(含破本轄、破他轄及破積案)計算其百分比,作為破獲率。 E、增減以百分比(點)計算(本期與去年同期或上期比較)。 F、期間資料係以各月受處理發生、破獲相加而成。 第一細目、第二細目之統計分析方法及功能目的不盡相同,應謹慎使用,其發生數、破獲數、犯罪率及破獲率之計算,並應隨表作適當說明,以免滋生誤解。 第一細目之統計方法產生之分析資料,僅提供警察機關內部參用,不對外發布。 6、統計分析表由刑事局訂定之,各警察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酌予加減。 前項各統計表內案類暴力犯罪依刑法及「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畫」規定辦理,竊盜案件分為重大竊盜、普通竊盜、汽車竊盜與機車竊盜四種;全般刑案為所有刑案總數包含觸犯刑法及特別刑法案件。 玖、督導考核 一、本署各主管業務單位應依各項業務系統所報核之成果統計,於每年度終了之次年二月底前核算成績,分送各受考警察局核對無誤後,併入年度評鑑成績辦理獎懲。 二、本署及各級警察機關應依主官、督察及業務系統,對本計畫實施逐級督導、認真執行,以求貫徹。 |
有關警政署制定「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劃」內容中何者是偵查方向績效評比項目?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