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三十一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或拘提等行動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知悉或會同辦理,如臨時變更地點,應及時通知原會同及變更擬往地點之警察機關。情形急迫者,得逕通報當地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惟事後應補辦通報事宜,執行時並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但情報蒐集或探訪活動且未攜帶槍械者,得免通報。
各級協助偵查犯罪人員,於管轄區域外執行逮捕、拘提等行動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