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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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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股份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席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己為監察人。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股份。丁及戊二人因經營理念與其他董事不合,乃辭去A公司董事職務,並將所持有分別各占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股份轉讓予原非A公司股東之辛。甲召開董事會,擬做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之決議,但乙、丙二人表示反對。請問依公司法規定,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董事為召集事由之股東臨時會者為下列何人?
(A)甲
(B)己
(C)庚
(D)辛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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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9164
答案:
B
難度:
簡單
0.6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莊志強
國一上 (2013/01/09)
依公司法規定,能自行決定並合法有效召集以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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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ickey Tsai
高三上 (2013/04/19)
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第 171 條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 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 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 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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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bune224
國二上 (2014/01/04)
所以庚還要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召集臨時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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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股份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席董事,其中甲為董事長。己為監察人。庚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