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甲簽發新臺幣100萬元之記名本票一紙予乙,乙將該本票交付予丙,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予丁,但於簽名之旁記載「背書於貨物收訖後生效」,丁於到期日向甲請求付款。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丙背書附條件為由拒絕付款
(B)甲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拒絕付款
(C)甲得以該本票附條件而無效為由拒絕付款
(D)甲得以丁並非善意為由拒絕付款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王余雯 高一下 (2013/04/23)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過程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即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後一次背書轉證的背書人,依次前後銜接,最後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2F
Angus Yang 大二上 (2013/11/17)
背書就是 本票開給受款人為乙 乙於本票背面需寫乙的名字,若再交給丙,丙需於下方空白處寫丙,再交給丁,丁就需在下方寫丁,向甲求付兌款,書寫其他條件是沒用的,但若甲於票面上 書寫禁止背書轉讓,那從乙之後的人都不能兌款,但乙要兌款時仍然要於本票背面書寫乙的名字,但是這題有實務上的疑問,若照我上面說法,"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予丁",也就是說,"丙無背書,那丁拿到須有甲於票面上 書寫禁止背書轉讓",否則乙有背書再直接由丁背書,是必需兌付的!
3F
Joan Lin 高一上 (2014/06/04)
看了花貓貓????

26 甲簽發新臺幣100萬元之記名本票一紙予乙,乙將該本票交付予丙,丙將該本票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