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簽發新臺幣100萬元之記名本票一紙予乙,乙將該本票交付予丙,丙將該本票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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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ngus Yang 大二上 (2013/11/17)
背書就是 本票開給受款人為乙 乙於本票背面需寫乙的名字,若再交給丙,丙需於下方空白處寫丙,再交給丁,丁就需在下方寫丁,向甲求付兌款,書寫其他條件是沒用的,但若甲於票面上 書寫禁止背書轉讓,那從乙之後的人都不能兌款,但乙要兌款時仍然要於本票背面書寫乙的名字,但是這題有實務上的疑問,若照我上面說法,"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予丁",也就是說,"丙無背書,那丁拿到須有甲於票面上 書寫禁止背書轉讓",否則乙有背書再直接由丁背書,是必需兌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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