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須證明,其未受公開說明書之交付與其所受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方得求償
1. 正確。
2. 108 年台上字第 1417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前段規定即明。發行公司之投資人,不問係在公開市場買賣,或於公司發行新
股時向發行人認購,倘因信賴公司之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而買入或認
購公司股票,致受有損害者,須證明其損害及金額與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
書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B) 甲因為未受公開說明書交付所受之損害,其...
(B) 甲因為未受公開說明書交付所受之損害,其可求償之對象為A、B、C
1. 錯誤。
2. (1) 31 I: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 A公開發行公司增資募集發行新股,故 A 有交付公開說明書之法
定義務。
(2) ① 79: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② 10:本法所稱承銷,謂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 A委由B證券承銷商包銷,B既然係包銷A公司之股票,自應有代
理A公司交付公開說明書之法定義務。
(3) 86 I: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
託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
→ 經紀商僅為居間促成購買,其法定義務係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委
託人 ; 故如B承銷商未交付公開說明書,僅能將未交付公開說明
書之事實寫入報告書中,並無請求交付公開說明書之權利。既然
經紀商無交付公開說明書之法定義務,自無須負責。
(C) 甲須為善意之認股人
2. 31 II: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
任。
(D) 甲因未受公開說明書之交付而得行使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其知有得受賠償之原
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2. 21: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48 A公開發行公司增資募集發行新股,以每股25元發行,其委由B證券承銷商包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