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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4 年 11 月 18 日,逢稅公司董事長在未經董事會決議前,逕行開除該公司的會計主任張三(主辦會計人員),並新聘李四接替,其法律後果為:
(A)不違法
(B)視情況而定,若張三侵吞公款,並不違法,反之,則屬違法
(C)違法,處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鍰
(D)視情況而定,若張三為董事長的近親,而董事長知悉張三有違私德的行為,即不違法,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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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悅 大一上 (2018/08/29)
商業會計法第5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會.....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4 年 11 月 18 日,逢稅公司董事長在未經董事會決議前,逕行開除該公司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