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的可以參考社維法救濟章節
提起聲明異議
1.主體:被處罰人
2.提起救濟的原因:不服警察機關的處分
3.方式:以書狀方式,敘明理由,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簡易庭
抗告
2.提起救濟的原因:
對於社維法第45條以外案件(就是要送給法院裁處的),對法院簡易庭的裁定不服
方式:以書狀方式,敘明理由,向同法院普通庭
第 58 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49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機關對地方法院簡易庭所為之裁定不服,應如何行使救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