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之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按鐵路法之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下列何機關之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