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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申請案件使用姓名,依我國姓名法規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A)回復國籍者,以喪失國籍時之中文姓名為準
(B)外國人與我國人辦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
(C)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姓名應並列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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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xxxOlivia 大一上 (2014/05/07)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第二項]臺灣原住民之姓名,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登記(C),並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第三項]外國人、無國籍人與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 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B);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看完整詳解
3F
chihanhsu 小三下 (2015/12/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4120479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現行條文第三條規範本名應依法登記,第二條規範本名之證明,按事件發生之順序,先有登記再核發證明,爰為條次變更。
第 2 條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 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4F
Juju 高三上 (2016/11/28)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5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A)(C)
第1條(本名)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D)
第4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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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qx2357 大二上 (2021/11/05)

(A)姓名條例§1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B)姓名條例施行細則§2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C)姓名條例§4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D)姓名條例§4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申請案件使用姓名,依我國姓名法規之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A)回復國籍者,以喪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