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之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下列何種原因..-阿摩線上測驗
4F Juju 高三上 (2016/11/29)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 第16條(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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