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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戶籍法之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下列何種原因,得不為遷出登記?
(A)結婚
(B)入矯正機關收容
(C)除役
(D)出國留學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4F
Juju 高三上 (2016/11/29)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16

【公布日期】民國104121

16條(遷出登記)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5F
小畢 幼兒園下 (2017/08/11)
請問服役不必遷出, 那除役也不用遷出才對, 為什麼答案不是(B)(C)皆可, 有人可提供解答嗎? 謝謝!


6F
lorita.vivard 大一下 (2017/10/08)
因為服役,不用遷出,現今除役(免遷出原因消滅), 須做遷出登記。

依戶籍法之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下列何種原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