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A)出生登記。
二、(B)監護登記。
三、(C)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月21日
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一、出生登記。 (A)
二、監護登記。 (B)
三、輔助登記。 (C)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仍不得逕為登記? (A)出生登記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