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序次序為: (A)戶長,戶長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