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登錄及註銷登錄)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情形,應註銷登錄。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逕寄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各地區國稅局所屬縣(市)分局;但在臺北市、高雄市及新北市者,請分別寄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及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在臺中市者,請寄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轄區為改制前臺中市)、豐原分局(轄區為改制前臺中縣);在臺南市者,請寄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轄區為改制前臺南市)、新營分局(轄區為改制前臺南縣)
2 依據我國記帳士法之規定,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那一單位申請登錄?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