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
1.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
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2.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
應另開傳票更正。
11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 (A)另開傳票更正 (B)在原錯誤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