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樓的6~18歲受國民基本教育的法源在?查了教育基本法、高級中等教育法都沒有明列年齡?
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A) 凡 6 歲至 18 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B) 6 歲至 18 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行政命令定之第 2 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C)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 6 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 3 年為國民中學教育→○(D)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 2 年為限第 3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4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以下有關修業年限之敘述,何者正確? (A)凡 6 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