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5條 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應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
第60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101年1月1日起一年內即102年1月1日前
托兒所、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102.01.01前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103.01.01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第 55 條 第一項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應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第 60 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類題33.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何時起,托兒所和幼稚園需於1年內改制為「幼兒園」,收托2到6歲幼兒,完成「幼托整合」的...
托兒所、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102.01.01前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103.01.01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第 55 條 第一項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應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第 60 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類題33.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何時起,托兒所和幼稚園需於1年內改制為「幼兒園」,收托2到6歲幼兒,完成「幼托整合」的基本法制化?(A) 民國100年1月1日(B) 民國100年8月1日(C) 民國101年1月1日(D) 民國101年8月1日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1年 - 101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7487答案:C難度:適中
31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前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