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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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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法第 66 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此對不動產之解釋為:
(A)立法解釋
(B)當然解釋
(C)體系解釋
(D)司法解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01 年 - 10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經建行政、錄事:法學大意#922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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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3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林鴻翔
國二下 (2013/04/27)
用法律規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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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Zack Fang
大一上 (2016/07/13)
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
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
,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
,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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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法第 66 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此對不動產之解釋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