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後,應將原案全部通知該土地所在地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土地徵收公告,及發放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等後續作業。由此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乃為土地徵收之執行機關。
來源
5 土地徵收之執行機關為: (A)內政部地政司 (B)需用土地人 (C)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