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之罰鍰額度與其他三者不同?(A)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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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丁于真 高三上 (2021/02/19)
第 5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 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