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33條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24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下列何者備查?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