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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1.保險契約經保險人解除時,何人得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A)要保人
(B)被保險人
(C)受益人
(D)保險代理人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Rmi 小五上 (2018/07/23)
第二十一條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阿君繼續努力天父同在 高三下 (2017/05/19)
第21條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第16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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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精於勤,事立於豫 研一下 (2018/03/06)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1條(要保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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